「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民法條文,延長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給予更多時間主張權利;現行民法時效規定可能使被害人在成年後無法獲得賠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幫助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在成年後仍能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解決其權益受損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延長未成年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至二十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請求權時效,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及賠償負擔,影響加害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被害人權益與司法及賠償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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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蔡易餘等16人,有鑑於遭遇性犯罪之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年齡、智識、生長環境或心理狀態尚未發育完全,抑或受制於不平等權力關係等因素,而不知、不及、甚至不能對外求助,待其成年後鼓起勇氣欲主張權利,卻已罹於現行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而無法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考量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遭遇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將造成其等極大身心創傷,無論是開口求救,或是在法庭主張權利追究加害人責任都需莫大勇氣,而與其他損害賠償請求事項有所不同,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囿於現行規定無法獲得救濟,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之未成年性犯罪問題十分嚴重,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2024年共有9,230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其中18歲以下高達4,793人,占性侵害被害人總數51.9%,比例超過一半;而根據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就兒童性侵所做出之全國調查,發現受害者平均需花近24年才能首次揭露童年受性侵害的經歷。然而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針對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設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之時效規定,由於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遭遇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時往往不知或不能及時求助、主張權利,造成其成年後欲追訴加害人責任,甚至對其請求損害賠償時,因罹於時效而無法獲得應有救濟。
二、我國刑法針對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其追訴權依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根據最重本刑不同而分別適用十年及二十年之追訴權時效,惟可能出現被害人鼓起勇氣尋求法律救濟,刑事追訴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得以對加害人為刑事訴追,但卻已超過現行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而無法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情況,導致刑事、民事兩樣情。
三、觀諸德、奧等國立法例,德國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妨害性自主案件當事人請求權時效為自侵犯行為起算三十年,且若被害人與加害人共居,則時效自共同居住狀態結束起開始計算,並且該請求權時效於未滿二十一歲以前停止計算;奧地利民法第一千四百八十九條則規定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加害人之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但若該損害為犯罪行為所致,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自行為發生時起算三十年。可見相較於臺灣,外國對於性犯罪被害人給予極長之民事請求權時效,以保障被害人權利。
四、有鑑於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受害當下難以說出口之特殊性,為保障憲法第十六條賦予被害人之訴訟權,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於受害時因種種原因選擇噤聲,成年後心智成熟欲尋求司法救濟卻罹於時效而無法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爰增訂「對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成年時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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