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以使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現況和個人財產自主處分權。現行繼承制度形成於民國初期,已難以適應當代社會變化和個人化財產累積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財產所有者更自主地處分財產,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同時使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通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財產的家庭成員和財產所有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現況和個人財產自主處分權;疑慮:可能引發兄弟姊妹在繼承中的權益損失和家庭財產分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繼承人權益與財產所有者自主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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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發文2026-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游顥、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繼承制度成形於民國初期,其所依循之家庭結構背景已漸難契合當代社會現況。為回應現代家庭型態變遷與財產累積個人化之趨勢,落實尊重財產處分自主與被繼承人意志,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俾使繼承制度更臻周延,並符現代社會通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民法》有關繼承制度之設計,其基本架構形成於民國初期,當時社會型態以農業經濟為主,宗族聚落為主要生活單位。家族成員多同居共財,兄弟姊妹之間在生產與生活上具有高度依存與分工關係,彼此扶持、共同承擔家務與勞動責任。在此歷史背景下,法律將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賦予其特留分制度,以肯認其對家庭經濟與共同生活所投入之勞務與貢獻,體現當時社會對家族責任與互助倫理之制度回應。
二、然而,前述制度設計所依循之社會基礎,已與當代現實漸行漸遠。隨著經濟結構轉型,現代多數國民之財產來源,主要係憑藉個人離鄉就業之薪資所得、專業收入或金融投資理財所累積,其形成過程已不再建立於家族成員間之共同勞動與共財關係。當財富取得型態由「家族共同打拼」全面轉向「個人努力累積」,而法律制度仍維持傳統時代之繼承邏輯,勢必與現實產生落差,難以回應現代社會之發展需求。
三、此外,少子女化、都市化與高齡化所帶來之人口與家庭結構變遷,更加速改變我國家庭樣貌。核心家庭比例持續上升,尤其單身戶數亦已突破二百零九萬戶,「一人一宅」逐漸成為主流生活型態之一。在此背景下,財產處分之自主性與尊重個人意志,已成為重要價值,故實有重新檢討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必要性,爰此提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條款,以順應時代變遷。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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