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十二條,新增授權行政院劃設海底設施保護區,明確規範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或限制的行為,以強化我國海底電纜及管道保護。草案參考澳洲、紐西蘭的立法實務,旨在完善領海及鄰接區空間治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我國關鍵海底通訊與能源運輸命脈的安全,解決現行法規對海底電纜及管道保護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底電纜及管道相關業者、海事活動從業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新增授權行政院劃設海底設施保護區,規範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的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海底設施保護,完善空間治理;疑慮:劃設保護區可能影響漁民或航運業者權益,執行上有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保護區劃設標準、權益平衡及執行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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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2人,為強化我國海底電纜及管道之保護,完善領海及鄰接區空間治理,並參考澳洲、紐西蘭就海底電纜及管道設置保護區之立法實務,明確授權行政院劃設海底設施保護區,爰擬具「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僅概括以「電纜和管道」為保護對象,且僅授權政府就無害通過制定通航路線相關法令,未明示得就海底電纜及管道劃設專門保護區,亦未就區內得禁止或限制之高風險行為(例如拋錨、底拖漁撈、挖泥工程等)給予具體授權,致實務上多仰賴各目的事業法事後加重處罰,而欠缺事前預防之空間管制工具。
二、本次修正第十二條,參照澳洲、紐西蘭等國採行「保護區與禁止行為」之預防模式,授權行政院就保護區之範圍、禁止或限制之行為及管理事項訂定並公告,使主管機關得依海纜實際分布與航行、漁撈需求,合理設計保護海域與行為規則,提升規範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並以強化我國關鍵海底通訊與能源運輸命脈之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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