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285000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賦予人民直接提案罷免總統和副總統的權利,解決現行制度下人民只能通過立法院間接行使罷免權的不合理現象。草案提出允許自由地區選舉人通過連署提案罷免總統和副總統,以落實憲法第十七條的直接民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確保選舉權和罷免權的一體兩面性,解決現行制度的不合理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所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新增罷免總統和副總統的提案權,規定經一定比例的提議和連署後即可提出罷免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賦予人民直接罷免總統和副總統的權利,落實憲法第十七條的直接民權;疑慮:罷免門檻是否過高、可能被濫用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注意其對現行憲法架構和罷免程序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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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陳玉珍等31人,有鑑於民國八十三年憲法修正後,總統與副總統改由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直接選出,惟對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提案仍由代議機關立法委員行使之,致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直接民權-罷免權無法積極行使,而無由人民連署提案之途徑。故增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對正副總統罷免之提案權,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選舉權與罷免權乃「對人」的參政權之一體兩面,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有能對其所選出之公職人員,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之罷免權利。惟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人民直選,罷免之提案權卻僅得由立法院行使,人民並無提案罷免總統之權利,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
二、為符合我國憲法現行之架構,落實人民對於總統、副總統有提案罷免之直接民權,且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由原選民罷免之意旨,爰修正本條第九項,增訂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提議,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提案人

連署人(2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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