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現行規定可能限制無子女者遺囑自由,引起家庭衝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無子女者,使其能依真實意願處分財產;解決因特留分規定引起的家庭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子女者、兄弟姊妹及財產繼承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疑慮:可能影響兄弟姊妹權益,與國際趨勢相比我國繼承法制需與時俱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財產權、遺囑自由與家庭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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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發文2026-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謝龍介、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條中,針對繼承規定仍保留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顯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不僅限制無子女者之遺囑自由,亦因此引發許多家庭衝突,甚至最後尋求訴訟協助,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早期家庭結構多為多代同堂,兄弟姊妹常共同生活、甚至共同經營家庭事業,彼此間有明顯的經濟依附關係;然現代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兄弟姊妹多已獨立生活,經濟上相互依賴的情形極少,且實際上許多家庭兄弟姐妹間互動有限,故而再保留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顯已與制度初衷不符。
二、現今社會「家庭概念」已不再如早期以「血緣」為唯一核心,許多人選擇將財產留給長年照顧自己的朋友、伴侶或公益機構,且若無子女者生前長期照顧者非兄弟姊妹,其仍有繼承權,將限制被繼承人依其真實意願處分財產之自由,背離憲法所應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遺囑自由權利。
三、又現今大多先進國家已將特留分的保障範圍,限縮於與被繼承人有最緊密情感或經濟依賴關係之直系血親與配偶,如德國、日本及法國等,南韓憲法法庭亦於2024年正式宣告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違憲,許多進行中之相關訴訟因此判決駁回;當前國際上繼承法之趨勢,逐漸轉為重視並保障個人遺產處分自由,我國如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將與國際發展脫節,故為使我國相關法制與時俱進,爰予以刪除之,以落實財產自主之具體展現,亦象徵我國繼承制度自「家族本位」邁向「個人本位」,真正反映現代社會之公平及自由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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