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針對公務人員因故停止職務後復職,若未經懲戒或判決免職、撤職或休職,且未在獄中執行徒刑者,應補發停職期間的全額俸給。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避免因非自身原因停職而損失俸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因故停止職務的公務人員,解決他們因停職期間無俸給而受影響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因故停止職務且後復職的公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詳述了補發俸給的條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落實公平正義;疑慮:增加財政支出,可能濫用補發俸給規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公務人員權益與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人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理應於其復職後補發其停職期間之全額俸給,爰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期間無任職之事實,責任不應由公務員(受僱人)承擔,理應於其復職後補發其停職期間之全額俸給。(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務員懲戒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