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復職或先予復職者,應補發俸給(含本俸及加給)。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無任職事實的情況下,仍能請求報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依法停職的公務人員,解決其在復職後補發俸給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詳述復職或先予復職者的俸給補發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無任職事實,不應承擔責任,應補發俸給;疑慮:先予復職人員的俸給補發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公務人員俸給補發標準的公平性與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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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復職、先予復職者補發俸給之相關規定,除含本俸(年功俸)外,理應包含加給,爰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職期間無任職之事實,責任不應由公務員(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因此公務員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應予補發加給。又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程度有別,先予復職人員,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全額俸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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