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業,明確其在債務清理協商機制中的角色與適用規定,以減輕民眾債務負擔。草案旨在建立更完整的協商機制,減少債務清理的壓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債務清理的民眾,解決融資租賃公司是否適用債務協商機制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債務清理中的民眾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增訂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明確受金融主管機關納管的機構辦理消費者貸款業務或類似融資業務時,比照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債務清理協商機制,減輕民眾債務壓力;疑慮:融資租賃公司納入協商機制可能增加其營運成本與監管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債務清理需求與金融服務業營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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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莊瑞雄、蔡易餘、王美惠等19人,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公告將融資租賃公司列為金融服務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惟民眾若因債務無法負擔而須聲請協商還款時,經公告納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是否比照金融機構適用相關協調機制尚未明確,徒增民眾債務清理負擔,爰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強化協商機制的完整性,減少民眾債務清理壓力,爰要求受金融主管機關納管之機構,有辦理消費者貸款業務,或購買以消費者為對象之金錢給付債權等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比照本條例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增訂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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