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重點在於加強軍人對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規範軍人在現役或退休後若涉及國家安全相關犯罪,將影響其退除給與權益。草案希望藉此強化軍人的職責,防止國家機密被竊取,維護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此草案通過,將有助於強化軍人的國家安全意識,防止軍人被境外勢力吸收或拉攏,進而維護國家的安全與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陸海空軍的軍官和士官,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相關犯罪的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主要規範軍人在現役或退休後涉及國家安全相關犯罪的處置,詳見修正條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軍人對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疑慮:可能影響軍人權益,規定是否過嚴需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條文修正對軍人權益及國家安全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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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徐富癸等18人,鑑於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諸多滲透管道,除在我國發展組織外,尚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軍人,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為落實軍人應負有之忠誠、善盡職守義務,參酌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有關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規定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軍官、士官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發退除給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增訂軍官、士官在現役、停役期間或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之罪,於退伍除役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者,應追繳之。另退伍人員於退伍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之規定,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增訂降階、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處分,並刪除「減俸」處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已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內亂、外患罪者,或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於依本條例退伍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相關喪失、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規定,爰刪除相同規定,以明確法律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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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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