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6760000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6-01-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規範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草案內容包括勞動權益、勞務契約、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外送員,解決勞動權益缺乏保障的問題;幫助消費者和合作商家,明確權利義務關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和合作商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動權益、勞務契約、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定;新增了外送平台管理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規範外送平台業者;疑慮:可能增加外送平台業者成本、影響產業經營模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實施後,各方需適應新的規範和責任分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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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2-26,2025-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02,2026-01-0
三讀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重要生活方式及產業,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下稱外送員)和勞務需求者之間衍生之勞動問題愈趨複雜,且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至今,外送員已到十五萬人,法案卻原地踏步,外送員的工作處境更劣勢,致有工時零碎化、勞雇關係不明確等狀況,不論外送平台業者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勞動者的權益應優先獲得保障,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隨行動網路之普及,在人手一機的新時代,購物型態漸由實體交易趨向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平台得以蓬勃發展,其經營模式亦從銷售商品逐漸發展至提供消費者個人服務,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鑑於該產業的興起,及在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與勞務需求者之間的勞務關係趨於複雜,已非現行之勞動法令所能規範。而其中身為勞務提供者的外送員之重要勞動權益更是缺乏統一之法規解釋,凸顯外送產業亟需中央法令規範,以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合作商家、消費者、外送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外送員之勞動權益與平台間的勞務契約,目前缺乏法律規範,致使外送員因缺乏與外送平台協商權益的能力而損其權益。茲為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並規範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並入法訂定相關權益義務明文規範,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應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並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草案第四條)
三、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以及消費者與客服人員對話紀錄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草案第五條)
四、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重量、體積,以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消費者得向外送平台業者提出申訴。(草案第六條)
五、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草案第七條)
六、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八條)
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九條)
八、要求外送平台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草案第十條)
九、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外送服務契約應交付他方收執及契約變更之要件。(草案第十一條)
十、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提供報酬明細表及貨款明細表,及應記載事項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本條規定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針對與合作商家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針對與外送員權益有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草案第十九條)
十八、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時之通報義務。(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之教育訓練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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