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910000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刪除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改以尊重子女人格、禁止侵害行為為原則,以落實兒少權益保障。現行規定已與現代兒童權利保障精神不符,修正後將與國際趨勢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少,解決體罰和精神侵害問題;有助於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父母和兒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刪除懲戒權規定,改以尊重子女人格、禁止侵害行為為原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趨勢一致;疑慮:可能影響父母教養子女的方式,引起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後需留意實施情況和可能引起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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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係制定於民國十九年,反映當時社會威權結構與傳統管教觀念,已與現代兒童權利保障精神不符。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要求,締約國應禁止一切形式之體罰與身心暴力行為。我國既已採行該公約,應同步調整國內法規,刪除懲戒權之規定,改以尊重子女人格、禁止侵害行為為原則,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兒少權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應採取立法、行政及教育等措施,保障兒童在父母或監護人照顧下免於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體罰或侮辱性對待。該意見明確指出,國家應廢除任何允許以「合理」或「輕微」懲罰名義對兒童施暴之規定。爰我國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旨在明確宣示父母對子女之教養應以尊重人格為本,不得以體罰或精神侵害為手段,以符公約意旨。
二、比較法上,德國於2000年修正民法第一千六百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法國於2019年修正相關規定,明示「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韓國亦於2021年刪除民法第九百一十五條父母懲戒權之規定;日本更於2022年修正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明定行使親權提供監護、教育時,者應尊重兒童人格,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是以,本次修法方向與國際趨勢一致,落實「無暴力教養」原則。
三、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已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惟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保留「懲戒」之語,顯與兒少權利保障精神相牴觸。爰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他國相關法規,及民法其他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等)用語體系,採「不得對子女為身體或精神上之侵害行為」之法律用語,刪除懲戒權規定,以確立父母教養子女應以尊重人格、避免暴力為原則,符合法制一致與兒少權益保障之要求。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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