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4190000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新增現役軍人對敵人表示效忠的處罰規定,以遏阻中共對我國軍人的滲透。現行法律對軍人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缺乏處罰依據,導致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的違反行為時有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的安全和國軍的忠誠,解決中共對我國軍人的滲透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現役軍人和國防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新增現役軍人對敵人表示效忠的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違反行為需要處罰,以確保國家安全;疑慮:修法可能涉及軍人表意自由的限制,需要謹慎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謹慎處理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的違反行為和中共對我國軍人的滲透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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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義川等16人,鑒於近年來共諜案件連年攀升,我國去(2024)年起訴的共諜案人數已高達64人,其中有退役軍人15人、現役軍人28人,顯示中共鎖定我國現、退役軍人為主要目標。更有現役軍人竟然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引發社會譁然,然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對此嚴重違反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行為,竟無可引為處罰之依據,實有修正之必要,以收遏阻敵人滲透現役軍人之效,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陸軍上校向德恩身為我國現役高階軍官,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中華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陸海空軍刑法明定之「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參照),竟受中國對台統戰組織成員邵維強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貪圖獲得職務升遷及財產上之利益於,於2020年1月12日在安全旅行社內,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內容之誓約書,並身著軍常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中共。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於2022年11月18日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第242號起訴書參照)。
二、該案為近年破獲首見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效忠之叛國行為,顯見中國對我國現役軍人之滲透已見破口。向員長期在作戰部隊服務,時任軍中重要職務上校主任,被吸收為中國統戰細胞之後,不只可能在軍中偷渡消極不抵抗的躺平思想,更恐重創軍心士氣,然這種「約定期約投降」的行為發生在非戰時,遍查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及相關法律,對該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得據以刑事處罰之規定付諸闕如。本席等曾針對此一法律缺漏,於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提出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9626號參照),惜未完成審議,合先敘明。
三、日前國軍威海營區、士林憲兵隊、總統府侍衛室近年亦發生有士官兵淪共諜,並傳有穿著我國軍服、揮舞五星旗、拍攝投降影片等情況,源頭已追溯至中國利用宮廟結合黑道、錢莊吸收基層軍人,全案共10名被告2025年2月底被高院依「國安法」等罪分別判處6個月至6年8個月徒刑。國防部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與嚴懲此類行為,於2025年3月10日公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本席等欣見行政部門因應中國對我國軍人之滲透,者動提出修法因應。然針對國防部所提之修正草案之內容,增訂之現役軍人對敵人表示效忠之行為,須以有無「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作為構成本罪成立與否之要件,且其修法說明,竟以軍人對國家之效忠義務有表意自由,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本席等實難同意。蓋軍人無論平戰時、軍階高低、文武職,依相關法令(說明一參照)對國家有效忠之義務,並無任何其他表意自由之空間。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係基於法律規定,對此法定義務軍人實無任何表意自由,軍人如對效忠國家有所疑義,已經構成其不適任之理由,更何況是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無論平、戰時均為「降敵」之行為,屬於軍人國家忠誠義務重大之違反,如有致生軍事上不利益於國家者,應依同法第十九條論處,爰提出對案以俾該法修正之周延。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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