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新增平埔原住民的參政權,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該草案旨在規範平埔原住民參政權,確保其權益。憲法法庭判決也支持平埔原住民的參政權利應透過憲法條文落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平埔原住民享有參政權,解決其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平埔原住民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新增平埔原住民立法委員三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疑慮:可能影響現有選舉制度,增加行政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現有選舉制度及行政成本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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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沛祥等39人,為規範平埔原住民參政權,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針對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及任期之相關規定為:「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二、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闡明所有現存台灣之南島語系民族,只要保有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即屬於原住民族,依法應保障其權利。自此肯認平埔原住民之參政權利,亦必須透過憲法條文加以落實。
三、新增平埔原住民立法委員後,立法院立法委員之總席次,調整至一百一十六席。
提案人
連署人(3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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