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旨在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要求,明確規範原住民族健康資料的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相關事項,以保障資訊隱私權。草案要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範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等事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將有助於保障原住民族健康資料的正當性與安全性,確保其健康權益的維護。同時,也能幫助政策制定者更精確掌握原住民族的健康需求與健康不平等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群體、相關醫療與衛生機構,以及負責制定與執行健康政策的政府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第三項,新增授權條款,要求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要求,強化原住民族健康資料的法制正當性與個資保護;疑慮:部分人士可能擔憂新增規範會增加行政成本,或是在資料蒐集與利用過程中出現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應關注各界對資料保護與利用的意見,以確保修法能平衡健康政策需求與個人隱私權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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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26人,有鑑於現行《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建置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資料庫,惟就該資料之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等事項,僅以依相關法規概括規範,未明定資料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揭示之資訊隱私保障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落差。爰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之相關辦法,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並確保原住民族健康資料蒐集與運用之正當性與安全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僅占全國人口約2.5%,於全國性健康統計資料中常遭稀釋或忽略,導致難以針對其特殊健康需求進行政策擬定與資源配置,亦難系統性掌握其健康不平等問題。為改善此一現象,《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即明定授權主管機關整合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
二、惟《原住民族健康法》第七條現行規定僅概括以「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資料之保存與利用,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關於個人健康資訊等敏感資料之蒐集、儲存、處理、對外傳輸與利用,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具體規範其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及相關監督防護機制,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資訊隱私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三、為符合上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求,強化原住民族健康資料蒐集、應用之法制正當性與個資保護,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訂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建置、使用、管理及監督辦法之授權條款,俾利兼顧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擬定所需資訊與人民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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