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除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以反映現代社會對個人遺產處分自主權的重視及家庭模式的變化。此修正案旨在調整繼承權規定,使其更符合當代社會與家庭結構的變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實現個人對遺產處分的自主權,減少繼承糾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人(尤其是兄弟姊妹)及其家庭成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可實現個人遺產處分自主權,符合現代家庭模式;疑慮:可能造成兄弟姊妹間的繼承權益糾紛,影響家庭成員間的權益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及社會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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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發文2026-04-09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鑒於我國之家庭模式轉變且當代社會越趨重視個人遺產處分之自主權,現行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所規定之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已然無法因應現今社會與家庭型態之轉變,亦對被繼承人之個人遺產處分形成限制。故為體現個人遺產處分自主權與考量現代家庭模式改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我國民法自民國十八年以降,於民法繼承編定有特留分之規定,係以當時傳統社會之大家族血緣關係濃厚,考量其血親間關係緊密並具高度相互依存關係所設。
二、惟現代家庭模式多由傳統大家族改為小家庭,且與兄弟姊妹間之情感連繫已較傳統社會時鬆散,轉而較重視個人與小家庭間之關聯性,又現代社會越趨重視有關遺產處分之個人自主權,為體現個人遺產處分自主權與考量現代家庭模式改變之故,爰刪除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之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以符當代社會之家庭模式改變,並體現我國對於個人遺產處分自主權之重視。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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