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國民法官法第六條部分條款,限制法院裁定不適用國民法官審判的情形,以增加國民參與司法機會。現行規定過寬,導致適用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減少。草案旨在落實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信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民更多參與司法,增加對司法的瞭解和信任;解決現行國民法官審判適用案件減少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範圍和法院裁定標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法官法第六條,刪除「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款事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國民參與司法機會,落實國民主權;疑慮:刪減條款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性和效率,法院裁定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案實施後司法實務的變化和國民參與司法成效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鑑於現行《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案件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事由,規範過於寬鬆,造成實際採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大幅減少,不當抑制國民參與司法之機會。為落實國民參與司法及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建議刪除「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款事由,合理規範法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範圍,爰擬具「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然而依司法院公布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112年度108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有12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達11%;113年度177件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竟有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更高達32%。
二、我國《國民法官法》師法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3條第1項僅規定,裁判員、備位裁判員本人或其親屬遭受生命、身體、財產或生活安寧之危害,致無法履行職務,方得不行裁判員審理。日本司法實務裁定不行裁判員審理限制相當嚴格,依2024年之統計,在應行裁判員審理的889件案件中,法院只裁定4件不採行裁判員審理,比例僅佔0.45%
三、反觀我國《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法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之事由,除與日本法相當之第二款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之外,還包括「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以及「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4款事由。造成實際採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大幅減少,不當抑制國民參與司法之機會。
四、另司法院公布之「112年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成效評估報告」,指出「審判實務對本法第六條例外不行國民參審之各款適用寬嚴不一」,「非不存在重大爭議」等語。113年度57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中,竟有37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為由,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比例高達65%,顯見已有恣意濫用之嫌。
五、為落實國民參與司法及國民主權,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原第二款及四款規定,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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