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改為兄弟姊妹若有扶養或依賴被繼承人的情況,可獲得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推動修法是為了與時俱進,重視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扶養被繼承人或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繼承人,解決其權益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兄弟姊妹若有扶養或依賴關係,應有特留分;疑慮:刪除特留分會造成國家社會負擔,或脫離原有制度設計之社會基礎。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應謹慎評估各方權益,以免造成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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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發文2026-04-09
案由
本院委員林德福、蘇清泉、林思銘、馬文君、林沛祥、邱若華等31人,有鑑於2025年8月底「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民眾提議廢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其主張獲得七千餘位民眾支持,並達到政府機關回應門檻,經法務部初步回應:「將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後,經過九十五年間都未曾修訂,社會對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之重視,有必要與時俱進,考量實務上兄弟姊妹彼此間若有扶養或依賴情況,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制定後,經過九十五年都未曾修訂,民國九十四年法務部曾對民法繼承修法組成,「民法繼承篇研修專案小組」,當時法務部認為如果「法定繼承人未取得任何遺產而生活上反須仰賴他人扶養或國家、社會之救濟,將造成國家社會之負擔」,認為特留分制度不宜刪除。
二、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檢討」指出,特留分制度其「核心理念係以「扶養關係」與「依賴關係」為基礎。然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發生繼承之時彼此多已成年且各自獨立,並非被繼承人主要扶養對象,是以特留分制度若擴及兄弟姊妹,恐脫離原有制度設計之社會基礎。」
三、雖然當今社會家族觀念日漸淡薄,但仍時常看到社會新聞,出現「姊代母職」、「兄代父職」,姊姊或哥哥負起扶養照顧弟弟妹妹的責任,有上述情況的兄姊若被完全排除在民法特留分規定外,辛苦拉拔弟弟妹妹,卻因為遺囑因素,無法繼承弟或妹財產,恐有失倫常。本席認為特留分制度可以檢討,但不宜全面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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