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0390000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國家賠償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延長請求權時效期間並改變訴訟費用徵收方式,以落實人民權利救濟。現行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過短,人民須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形成訴訟障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人民落實權利救濟,解決訴訟障礙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人民權利救濟及國家賠償訴訟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第一項請求權時效期間,延長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由二年為五年,自損害發生時起由五年為十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之訴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徵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改變訴訟費用徵收方式有利人民權利救濟;疑慮:可能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及訴訟程序複雜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修正案需平衡人民權利救濟與國家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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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賴士葆、羅智強等20人,鑑於現行國家賠償請求權係公法請求權,惟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時效期間過短,人民救濟權難以落實,以及國家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人民須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方得進行爭訟,形成弱勢者的訴訟障礙。為落實憲法第二十四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彰顯「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損害即應賠償」之精神。現行請求權時效,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由二年延長為五年,自損害發生時起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同時裁判費應按行政訴訟徵收,爰擬具「國家賠償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941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卻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大幅縮短請求權時效,此明顯有違「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損害即應賠償」之精神。為落實憲法第二十四條保障人民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意旨,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等規定,將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由二年延長為五年,自損害發生時起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二、又公法請求權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本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然而《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卻適用民事訴訟法。人民須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方得進行爭訟,令人民望之卻步,更造成弱勢者的訴訟障礙。爰增列本條但書規定,明定國家賠償之訴,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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