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允許資位制人員調任其他職務,解決現行規定限制升遷的問題;現行規定導致資位制人員無法升遷,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和單位用人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資位制人員享有更多升遷機會,解決未來人力銜接斷層問題;同時也增加單位用人彈性,有利組織人力運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交通部航港局的資位制人員和單位用人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條文,刪除限制資位制人員升遷的規定,允許其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資位制人員有更多升遷機會,單位用人彈性增加,有利組織人力運用;疑慮:資位制人員調任其他職務可能導致組織調整和人力資源管理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案時需關注資位制人員權益、單位用人彈性和組織人力運用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發文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王義川等19人,鑑於依據現行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規定,資位制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後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升遷,除影響相關人員權益外,單位用人彈性也深受影響,不利組織人力運用。爰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該等資位制人員得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本法現行規定,資位制人員自本法實行日起六年後,即118年9月15日後,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升遷。
二、依據交通部航港局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航港局資位制人員有108人,如依現行規範,未來皆不得升遷,嚴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且相關人員之平均年資為22年,為航港局之關鍵人力,為避免未來人力銜接出現斷層,應予以修正該等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
三、爰此,刪除相關限制升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