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以落實財產權、推動繼承法制現代化、尊重個人財產自主權。藉此回歸私法自治,最大限度落實被繼承人遺囑自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繼承人,使其財產規劃權回歸本人,落實遺囑自由;解決因強制性限制繼承權而導致的家庭紛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繼承人、其繼承人(特別是兄弟姊妹)及配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推動繼承法制現代化、尊重個人財產自主權;疑慮:可能影響兄弟姊妹權益、繼承權分配不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特別是繼承權益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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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發文2026-04-09
案由
本院委員林沛祥、牛煦庭等18人,鑒於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是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推動繼承法制現代化、並尊重個人財產自主權的關鍵一步,符合社會變遷的趨勢,旨在建立一個更具彈性、更能反映個人意志的繼承制度,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回歸私法自治,最大限度落實被繼承人遺囑自由
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處分權構成強制性限制,本次法律修正提案旨在刪除此規定,以順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法制趨勢,將財產規劃權回歸被繼承人本人,從而最大限度地落實私法自治與遺囑自由。
二、核心法理依據與政策理由
(一)確立核心家庭優先原則,推動親屬法制現代化
1.法制核心轉向: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臺灣的親屬法制已由傳統大家族取向的「家族法」,逐步過渡到以配偶、子女為中心的「家庭法」模式。
2.繼承順位與親疏有別:兄弟姊妹屬於法定繼承人第三順位,其親近性與依賴性遠低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第二順位(父母),在核心近親皆不存在時,若仍強制要求被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保留特留分,將不當干預其財產規劃。
3.鞏固配偶保障:在無直系血親及父母繼承的情況,被繼承人的配偶是遺產最主要的依賴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能確保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時,配偶的權益得到絕對保障,免於被手足扣減的威脅,進一步鞏固核心家庭的經濟安全。
(二)最大化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權與個人意願
1.落實遺囑自由的根本:遺囑應是個人對其畢生財產所做的最後且最完整的意志表達,現行制度下,即使立有遺囑,被繼承人仍無法完全將財產分配給長期照護者、重要的非親屬、或慈善機構,刪除此限制後,被繼承人的意願才能真正落實。
2.回應公眾對於遺囑自由的需求:此修正動議獲得廣大公民連署支持,公眾普遍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成為家庭紛爭的根源,期望透過回歸遺囑自由來終結家庭紛爭。
(三)接軌國際主流法制,提升法制合理性
比較法借鑑:檢視國際主流法制,如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其特留分權利人範圍已限縮於直系血親及配偶,並不包括兄弟姊妹,臺灣應跟進此趨勢,使繼承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中特留分權利人應與被繼承人具有緊密生活依存關係的法理基礎。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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