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6210000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0-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這草案擬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目的是為了保障退、除役官兵遺族生活,解決現行法規對配偶年齡限制而導致的不公平對待。現行規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才可支領遺屬年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因年齡限制而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的軍人遺族,使他們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可請領遺屬年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人遺族,尤其是配偶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的情況。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新增但書規定,婚姻關係累計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配偶,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得支領遺屬年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軍人遺族權益,使其與公教人員遺族權益更為公平;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其他社會福利政策。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實施細節及影響需進一步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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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牛煦庭、謝龍介、廖偉翔、楊瓊瓔、蘇清泉等20人,為保障退、除役官兵遺族生活,政府設立遺屬年金照顧軍人遺族,但現行法規規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及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才可支領;但公教人員的退休撫卹法規,對遺族因年齡限制而不得請領者,有但書規定滿五十五歲即可支領,使軍人遺族權益受到不公平對待。故修正相關規定,配偶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得自年滿之日起可請領遺屬年金,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保障退、除役人員遺族於亡故時,遺族生活得受到保障,建立遺屬一次金及年金制度,明定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時,發給遺屬一次金以保障遺族生活。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改支遺屬年金。然民國107年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僅以年齡限制之請領資格之修法,致使部分配偶年滿五十五歲僅差距數日者,卻喪失請領資格。
二、雖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十五條等相關法規也有遺屬支領遺屬年金訂於年滿五十五歲並且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之限制。惟該二部法規皆另訂但書,使未滿限制年齡之未再婚配偶,得自符合規定年齡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卻未有類似規定,造成軍人遺屬不如公教遺屬之情況。
三、爰此,為使法規更全面、完善,落實保障遺族之初衷,修法明定婚姻關係累計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配偶,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得支領遺屬年金。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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