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7530000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修正商業團體法,強化「業必歸會」政策,要讓公司、行號確實加入所在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並讓規模過小的縣市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同時擬恢復104年修法刪除的拒繳常年會費處分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對已入會、按規定繳費的會員而言,可減少「不入會卻共享公會成果」的搭便車情形,並協助小型公會凝聚規模與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公司行號、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四條,研擬恢復104年刪除的拒繳常年會費處分規定,並增加得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催繳;並就縣市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等入會義務相關條文配套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業必歸會立法目的、避免搭便車不公、強化公會自律與規模;疑慮:強制入會繳費對小型業者形成負擔、是否限制結社自由、罰則正當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強制入會與繳費罰則的範圍與額度,是各方關注的核心,可留意條文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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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鑒於各該公司、行號於現行商業團體法規定下,往往怠於依法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且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亦屢有組織規模過小而運作困難,又遲未加入上級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情事,難以結合同業力量、促進同業發展及建立同業之自律及自治秩序,致使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立法政策之目的難以成就,爰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商業團體法採取「業必歸會」政策之意義,乃在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的利益,促進同業的發展,並建立同業的自律及自治秩序,經由商業團體的自律與評鑑制度,淘汰違法廠商,獎勵優良廠商,俾發揮團體的「經濟性功能」及「社會性功能」。如不規定同業強制入會,不加入同業公會者仍可同享公會爭取之利益,形同搭便車,對已加入同業公會者是一種不公平,恐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爰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之考量下,「業必歸會」政策確有其必要性。然,現行商業團體法規定下,取得登記之公司、行號往往怠於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亦難以確認應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實際上無從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限期通知,進而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二、縣(市)商業團體亦屢見分業過細,導致團體組織規模過小,會員入會比例偏低,經費及人力不足,功能發揮不彰之情事,且現行商業團體法並未強制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縣(市)商業團體應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則縱使運作消極之縣(市)商業團體怠於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亦無從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等規定予以處分。以致同業間無從透過規模不足之商業團體凝聚共識、促進團體競爭力及國家整體發展,實質上難以達到業必歸會政策之立法目的,爰有修正之必要性。
三、原「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於104年2月4日修法時刪除了公司、行號拒繳常年會費之處分之規定,實已違反德國法制「強制入會」、「強制繳費」的「業必歸會」配套設計精神,爰建議修正第六十四條,恢復增列原二項規定;且亦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檢附相關事證,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地方法院發給會員支付命令。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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