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婚姻相關部分條文,涵蓋離婚事由、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分居制度等。提案理由援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朝破綻主義方向修正的意旨,以及CEDAW精神,盼使婚姻制度更貼近實務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新增分居作為離婚事由、讓各離婚型態享有相同賠償請求權、重新定義贍養費請求要件,並把職業年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影響離婚當事人的財產與權益安排。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婚姻關係的配偶、面臨離婚或分居的當事人及家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99條之1(用字)、第1022條(財產揭露義務)、第1030條之1與第1041條(職業年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第1052條(刪除部分離婚事由、增訂分居)、第1053與1054條、第1056條(賠償請求權)、第1057條(贍養費重新定義);新增第1057條之1至之5、第1058條之1與之2,刪除第1089條之1。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朝破綻主義修正符合憲判意旨與國際公約、強化財產揭露與贍養費合理性;疑慮:離婚門檻、分居認定與贍養費新要件的具體適用,以及對不同立場家庭的影響,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婚姻法制牽動每個家庭,建議逐條看離婚事由與贍養費要件的具體文字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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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陳亭妃等17人,鑑於我國國人近年婚姻型態變化與婚姻觀念轉變,現行民法有關婚姻之規範已不符實務所需。爰此,為使我國婚姻制度之離婚事由、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範符合國人實務需求,並遵照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關於離婚制度應往破綻主義方向修正之意旨,以及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相關文件之精神,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調整條文用字。
二、修正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
三、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將職業年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範圍。
四、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刪除離婚訴訟實務上甚少運用之離婚事由,並增訂分居作為離婚事由。
五、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與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酌修用字以明確其形成之訴性質。
六、修正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刪除「判決離婚」要件使各離婚型態擁有相同之離婚賠償請求權。
七、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刪除現行造成贍養費請求困難之要件,並重新定義贍養費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作為請求權要件,以及配套改革贍養費相關規定。
八、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增訂贍養費有關之配套規定。
九、新增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二、刪除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明定夫妻分居期間權利義務以及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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