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1620000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將調解委員出席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等經費,由現行各縣市政府自行編列訂定標準,改為由中央統一編列並訂定一致標準。提案理由是各縣市財政不一導致出席費從五百元到二千五百元差距懸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使全國調解委員待遇標準一致,減輕地方財政負擔,並提升調解制度的公平性與運作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地方政府與公所、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四條,將調解相關經費(出席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等)由地方自訂改為中央統一編列與訂定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解業務與委員聘任屬中央權責,經費卻由地方負擔造成標準失衡,宜由中央統一以符同工同酬;疑慮:改由中央編列涉及財政劃分調整,整體預算與執行細節仍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後續中央如何編列財源,以及與地方制度法財政劃分原則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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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鑑於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委員聘任屬中央權責,且所辦理之調解業務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亦非地方政府得自行變更或調整,惟相關經費編列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括及委員出席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等,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然而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致使經費給付標準差異甚鉅,顯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確保全國調解委員待遇及相關經費支給標準之統一,亦維持調解制度之公平與合理,建議由中央統一編列前述費用與訂定相關標準,供各縣(市)政府及所屬鄉(鎮、市、區)公所遵循,以確保調解機制之穩定運作,提升行政效能,並減少因財政差異所生之不公平現象,爰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調解業務之屬性為中央權責,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所轄:調解委員會所辦理之調解事件,涵括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前開事項皆屬中央主管之司法事務,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無權自行變更或擅自調整相關規範。
二、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所轄:調解委員之聘任程序如下,各鄉(鎮、市、區)長僅享推薦權,無最終聘任權限,委員之資格審查與聘任,均須經所轄地方法院審查,最終核定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顯見,調解委員之任命屬中央權責,地方政府僅得依程序推薦適任人選,無實質決定權。
三、雖調解業務與委員聘任均屬中央權責,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轄,調解業務之經費卻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括及調解委員出席費、文書處理及郵資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等,然而,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差異甚鉅,致使調解委員出席費標準懸殊不一,依現行各縣市政府所訂標準,最低每次出席費為新臺幣五百元起,最高可達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其間更存在不同級距,制度紊亂,顯與公平原則相悖。
四、綜述,調解業務屬中央主管事項,調解委員之聘任亦須經法院審查,屬中央統一管理範疇,然基本之出席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等,卻由地方政府編列,致使經費給付標準失衡,恐生不必要之誤解,與影響調解委員士氣,甚或延宕調解業務之穩定運行。
五、故此,為確保全國調解委員待遇之公平,亦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建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改由中央統一編列相關經費,並訂定一致標準,使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得有所依循,彰顯同工同酬原則,提升調解機制之公信力,確保制度運作穩定與一致。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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