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美玲、王定宇等16位委員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主張因應國際高端人才競爭與產業轉型,全面完善外籍專才的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待遇,並改採彈性認定取代具體列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台灣人才環境的友善度與國際競爭力,協助產業升級攬才,並讓外籍人才及家屬獲得更完整的工作與社會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外國專業人才(含特定、高級)及其配偶、依親親屬、雇主與相關產業,以及本國勞工與社會保險、長照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第四條刪除具體列舉改彈性認定;第六、十一條放寬世界排名大學學位者工作限制;第九條增訂金卡核發前查核入境限制;第十二、十五條放寬畢業生與配偶工作許可;第十四條數位遊牧停留延長至二年;第十八、十九條放寬永居與學位折抵;第二十四、二十五條放寬勞退與就保適用;第二十八、二十九條永居滿十年得準用身障與長照規定;第三十一條放寬未設籍國民免工作許可。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彈性認定避免條文僵化、放寬永居與社保強化攬才,並要求移民署核發金卡前先查核入境限制以兼顧國安;疑慮:彈性認定可能降低標準透明度,永居與長照、就保準用放寬恐引發資源排擠與門檻過鬆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與黃捷版內容高度相似但細節有別(如永居居留年限),併案審議時可逐條比對兩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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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30
委員會發文2025-07-08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王定宇等16人,鑒於當前國際間高端專業人才競爭日益激烈,為強化我國對外籍專業人才之吸引力,並因應我國產業升級轉型及經濟永續發展所需,亟須完善相關延攬機制與配套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提升臺灣整體人才環境之友善度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專業領域隨時代變遷而不斷演進,避免條文僵化與引才受限,建議刪除具體列舉,改採彈性認定機制,以提升政策調適性與引進效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及專業領域學院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三、為避免不符資格者取得金卡卻無法入境,明定移民署應於核發前查核限制入境情形,強化審查一致性,保障申請人權益並兼顧國安與政策執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因應少子化與國際攬才競爭,擬放寬應屆外國畢業生覓職期間之工作規範,於延長居留期間內免申請工作許可,以提升留才誘因與就業彈性。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申請個人化工作許可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五、因應數位遊牧趨勢並強化國際攬才吸引力,擬延長外國人每次停留最長至二年,提升我國數位遊牧簽證之政策誘因與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七、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分別於經許可永久居留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及於經許可永久居留後,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八、增訂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已居留滿十年者,得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九、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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