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8180000

「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以確立國家發展青年事務的政策方向,設立專責機構並建構青年參與決策的機制,確保青年權益與基本自由實現。草案規範青年發展政策基本原則與推動架構,提升整體施政效能與青年權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青年實現個人尊嚴與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促進其健全、多元且全面性之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青年族群及其相關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需要專法保障權益與發展機會;疑慮:草案規範可能增加政府行政負擔、經費需求,青年定義與適用範圍需明確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需平衡青年權益與政府施政資源,確保有效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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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發文2025-08-27
黨團協商2025-12-11
黨團協商2025-12-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我國長期缺乏整體性的青年政策,且未將青年發展納入基本國策與施政方針,亟需透過立法加以明確規範。因此,有必要制定「青年基本法」,以確立國家發展青年事務的政策方向,同時應設立專責機構,並建構青年參與決策的機制,進而推動相關政策。確保青年能夠充分參與、促進並支持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發展,保障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實現,促進世代間的和諧合作與永續發展,基於此,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青年為推動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政府有責任協助其實現個人尊嚴與價值,保障其經營幸福生活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促進其健全、多元且全面性之發展,俾使青年得以與其他世代共同承擔促進社會和諧與持續發展之責任。中央及地方政府雖已從就業、創業、教育、居住、健康、經濟、文化、社會參與及國際參與等多面向推動青年政策,協助青年發展,惟目前各級政府所實施之相關政策、計畫與措施,尚缺乏整合性與一致性之立法依據,亟需透過制定專法,明確確立青年發展政策之基本原則與推動架構,以提升整體施政效能與青年權益保障。
鑒於「青年主流化」已為國際政策發展之重要趨勢,政府應持續推動並落實以青年為主體之政策理念,從青年觀點通盤檢視並規劃各項政策、計畫與措施,作為施政考量之核心。唯有如此,方能有效促進青年發展,激發其韌性與創造力,培養其獨立思考能力,強化就業與生活技能,進而實現經濟自主。
綜上,為推動青年事務,促進青年多元發展,爰擬具「青年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適用對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事項。(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機制。(草案第六條)
四、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永續社會及環境。(草案第七條)
五、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權,致力於促進青年職涯、就業、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六、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草案第十一條)
七、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草案第十二條)
八、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政策,保障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及防制霸凌。(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九、政府應推展青年運動、保障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之權利,並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及穩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十、政府應積極輔導提升青年金融素養。(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政府應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青年公共事務人才。(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主體之活動。(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並支持青年善用前瞻科技。(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費用,保障青年發展預算充裕,並優先獎勵或補助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青年。(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政府應制定全國青年日,但是應諮詢青年意見後定之。(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八、政府應鼓勵從事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究、調查、統計,並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並應每年公布之。(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九、為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應設立青年諮詢組織。(草案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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