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要修正《破產法》第11條及第117條,把條文中沿用自舊制的「推事」一詞,改為現行的「法官」。主要是配合1989年法院組織法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已統一名稱,屬法律用語一致化的文字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破產法用語可與現行法制統一,避免「推事」舊稱造成混淆或疑義,便於法律適用與閱讀。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破產法的當事人、法院及法律實務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條及第117條,將條文內的「推事」改為「法官」。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法律用語、消除舊稱混淆,屬技術性修正;疑慮:屬文字一致化,公開的反對論點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是用語一致化的文字修正,理解重點是名詞更新而非制度變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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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等35人,有鑑於198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皆已將「推事」之名稱統一為「法官」,經查現行破產法條文當中,仍存有不合時宜之舊稱,爰擬具「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求法律用語之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推事」一詞源自清朝舊律,在198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已將舊稱之「推事」更改為「法官」,「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亦將名稱統一為「法官」。
二、經查破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七條,仍存有「推事」一詞尚未修正,為避免混淆、滋生疑義,爰提案將條文內的「推事」修正為「法官」,以求法律用語之一致性。
提案人
連署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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