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部分違憲)而修正民法親屬編,檢討裁判離婚原因與離婚後財產效力。內容包括放寬破綻離婚要件、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揭露義務、重整贍養費制度及統一扶養順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要求,並針對無責或經濟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贍養費與扶養等財產面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面臨裁判離婚的配偶雙方、未成年子女,以及家事法庭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撤銷時準用贍養費)、第1022條(請求提出財產清冊)、第1052條(裁判離婚要件,保留部分有責離婚並放寬破綻主義)、第1056條(離婚損害補償脫離過失限制)、第1057條及之一至之五(贍養費要件、酌定因素、減免、消滅、時效、約定契約性質),及第1115、1116、1116之1、1118、1118之1、1119條(統一扶養順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回應社會變遷並強化弱勢配偶與子女保障;疑慮:放寬離婚要件是否削弱婚姻保障、贍養費與財產揭露義務對義務人之負擔等,各界看法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於憲法法庭判決,建議連同判決理由一起閱讀以理解修法背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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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因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檢討並修正現行關於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法律效力(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之相關規定,以因應社會變遷趨勢,並配合增訂必要之配套規範,確保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實現對無責或經濟上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之即時、有效保護與補償,強化實質公平之法律救濟,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親屬編自民國十九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為回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針對裁判離婚中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部分,認定其部分違憲,並命立法機關於二年內完成修正,爰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相關規定,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等,參酌外國立法例,建立合理之裁判離婚制度與配套機制,以保障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確保婚姻自由與實質公平。
二、配合贍養費制度之增修,明確結婚無效或結婚經撤銷時得準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三、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現,增訂一方請求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四、檢討裁判離婚之構成要件,保留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部分有責離婚規定,刪除實務上已少適用之離婚原因,並補充修正不明確處;另參考外國破綻主義立法例,放寬第二項離婚要件之構成。(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五、離婚損害賠償應擺脫對過失與否之限制,聚焦於對經濟弱勢配偶之補償。贍養費作為損害補償手段,無須以法院判決離婚為前提,故刪除原條文中限制,明定只要一方受有損害,即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六、關於贍養費制度之增修: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並增訂義務人得因扶養能力不足請求減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增訂贍養費之行使方式、裁定依據及法院酌定應考量之具體因素。(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增訂給付贍養費若對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得酌予減免。(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定期金,於權利人再婚或死亡時歸於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並區分定期給付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釐清離婚雙方約定贍養費之契約性質,不適用前述各條法定要件與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七、為實現扶養義務之公平性,統一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扶養順序,並配合調整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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