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新增的「降階」懲罰種類,增訂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合於回役規定等條件時,得申請復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受降階懲罰的軍官士官提供停止任用期滿後的復職法源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受降階懲罰的國軍軍官、士官及軍事人事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增列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合於回役規定及相關條件者,得申請復職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配合懲罰法降階制度補足復職規定、使制度完整;疑慮:復職條件門檻是否妥適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軍事人事制度配套修法,建議連同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條文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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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針對國軍軍官與士官增加一項「降階」懲罰種類,並明定「降階」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爰提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合於回役規定及相關條件者,得申請復職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新增國軍軍官、士官「降階」之懲罰種類,並明定「降階」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軍官、士官於停止任用期間應予停役,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得申請復職。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自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施行。爰修正本條例第十二條,增列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合於回役規定等條件者,得申請復職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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