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由郭昱晴等19人提出,著重提升實務落實度:明確機關依資安責任等級辦理防護並整併授權、禁止公務機關使用具資安風險產品並納管委外設備、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資安事務並擴大保密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給予不同規模機關調整期與技術輔導以降低轉型成本、建立統一平台管理核可案件提升透明度,並強化跨部會執行的權責分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機關、其委外廠商及受委託辦理資安事務的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明確責任等級防護並整併授權;第七條(新增)禁用具資安風險產品並納管委外設備、設專案核可與統一平台;第十條之一明定委託辦理及擴大保密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彈性與配套、提供調整期與輔導有助合規;疑慮:風險產品認定與審查機制、委託範圍擴大後的監督與保密落實仍須明確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三條文的可行性配套,可與其他全面修正版本對照看取向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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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發文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瑞隆等19人,為提升資通安全管理法之可行性與實務落實度,補強實施彈性與配套機制,針對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落實、危害產品使用管理、跨機關執行協調機制及委託執行業務之保密義務,爰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確機關依責任等級辦理資安防護,並整併授權規定。考量不同機關規模與資源落差,建議主管機關提供調整期間與技術輔導,降低轉型成本,提升政策可行性與合規誘因。
二、新增條文禁止公務機關使用具資安風險產品,並納管委外設備與網路服務。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與管理辦法,並設專案核可機制。建立統一平台管理核可案件,提升透明度與可監督性。
三、明定主管機關與資安署得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資安事務,並擴大保密義務範圍。主管機關得指定最適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跨部會事務,提升執行效率並強化權責明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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