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將親權與監護的管教方式導向正面、非暴力,並完善受監護人財產移交與監護人接續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成年子女與受監護人可望在更明確的非暴力管教與財產保障下受到照顧,避免監護交接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子女、父母、受監護人及其監護人與繼承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民法第1085條(正面非暴力管教)、第1097條(監護人教養責任一致化)、第1108條(監護人死亡時財產移交與新監護人辦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兒童權利公約、推廣正面管教、補強監護人死亡後的財產移交與接續;疑慮:管教標準的法律化是否清楚可行、實務認定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民法親屬編修正常與兒少相關法規連動,可留意與兒少權法的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鑒於民法有關未成年教養及監護規定尚有待完善,為確保合理教養精神的推廣,及保障未成年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成人應以有利成長之方式扶養子女,滿足子女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除負有保護責任外,亦有教養之責,爰作一致性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三、監護人死亡時,其繼承人負有移交及結算受監護人財產之責,倘若監護人之繼承人僅剩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規定之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及受破產宣告未復權等不得擔任監護人情形之人時,依該條精神亦應不得負擔監護職責。為避免移轉程序耗費時日及完善受監護人權益之保障,若為此種情形,亦應由新監護人辦理為佳。(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