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業登記法,新增商業設立登記前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藉此提高商業負責人對勞動法令的認識,降低違法風險,保障勞工權益。該草案旨在加強商業對勞動權益的意識,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商業負責人更加熟悉勞動法令,避免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進而保障受僱勞工的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新增商業設立登記前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商業對勞動權益的意識,減少勞動糾紛;疑慮:增加商業設立的負擔,可能影響商業設立的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強制講習規定與商業設立負擔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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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11-05
委員會審查2025-11-06
委員會發文2025-11-26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為要求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爰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商業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我國經濟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截至一百十四年一月為止,現有商業登記總計將近九十八萬七千家,且商業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為主,關於其人事管理業務通常未設置專人處理而係由負責人親自辦理。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其目的係使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惟查對於我國商業卻無相類似之規定,恐對於本國勞工保障有所不足之虞。
三、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上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立法要求申請設立商業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商業登記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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