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認為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個案過苛、不符婚姻自由。提案增訂客觀離婚條件並配套修正贍養費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落實憲法判決意旨,在符合一定客觀條件下給予唯一有責配偶離婚機會,同時透過贍養費保障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主要影響對象
進入裁判離婚程序的夫妻、無責或弱勢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等部分條文,增訂客觀離婚條件,並配合增訂、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避免個案過苛、兼顧婚姻自由;疑慮:是否讓有責配偶過易脫離婚姻、贍養費與弱勢保障是否足夠、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回應憲法判決的修法,可對照判決主文檢視修正方向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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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陳培瑜等24人,有鑑於憲法法庭作成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權,並無考慮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客觀之離婚條件,並配合增訂、修正贍養費之相關規定,俾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得以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以符合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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