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擴大公務人員協會可協商的事項範圍,新增工作簡化、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身心健康協助與部分福利措施等項目,並調整勤休方式的協商定位。同時把「不得協商」事項從原本列舉警政、獄政、消防、災防等,改為以「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界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在勞動條件、職涯發展與身心健康等議題上能取得更多協商空間,原本受限的警消等特種人員協會也可能擴大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公務人員及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特別是警政、消防、獄政等特種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擴大可協商事項(增列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福利措施等),並將不得協商事項由列舉特定機關改為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協會協商功能可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提升行政效能與職場環境;疑慮:協商事項與不得協商範圍如何界定,可能涉及機關管理權與財政負擔的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協商範圍類修法,重點在「能談什麼、不能談什麼」的界線,建議對照現行條文逐項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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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培瑜、蔡易餘等16人,為強化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功能,確保協商事項能更有效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提升行政效能,爰擬具「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第一,擴大協商範圍,修正「勤休方式」以符應憲法保障服公職權與健康權,並增訂「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以提升行政效率、完善人員發展及確保工作環境改善;第二,調整不得協商事項範圍,原規定限制「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恐不利於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發揮應有功能,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以確保國家整體利益與公務體系穩定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協商事項範圍的規定較為有限,影響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爰修正本條文,擴大可協商事項範圍。修正內容包括調整「勤休方式」以符合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並增訂「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以提升行政效能、確保合理績效評核、強化職涯發展機制及完善員工關懷政策,提升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行政管理。
二、現行法規對於不得協商事項的規定恐限縮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協商空間,爰調整相關條文。考量國家安全涵蓋範圍與國防及公共安全不同,特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確保國家安全相關事項不納入協商範圍,並兼顧協商權利與公共利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及公務體系穩定運作。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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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務人員協會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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