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林俊憲、賴瑞隆等23位委員提出,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理由為配合電動車普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與大法官釋字第593號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費用名稱與其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的實際用途相符,並為將電動車納入徵收對象預作名稱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車輛使用人,包括燃油車與未來可能納入的電動車車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正名符合費用實際用途並因應電動車趨勢、避免財源短缺;疑慮:外界可能關注更名是否預告對電動車開徵費用及徵收方式的後續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名稱調整常牽動後續徵收對象與方式,可留意配套子法動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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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6-03-16
委員會審查2026-03-18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審查2026-04-16
委員會發文2026-04-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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