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7710000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修正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與離婚後財產規範。重點包括放寬裁判離婚事由、檢討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限制,並增修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扶養順序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符合判決所指過苛情形的當事人有機會請求裁判離婚,並透過贍養費、財產揭露等配套,強化無責或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離婚需求或涉訟的配偶、其未成年子女及家事法庭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999條之1、第1022條、第1052條、第1115條、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119條,並增訂第1057條及第1057條之1至之5(贍養費相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法法庭判決、避免個案過苛、以分居時間具體化要件並強化弱勢配偶與子女補償;疑慮:放寬離婚是否影響婚姻穩定、贍養費與財產分配認定標準是否明確、對無責配偶保障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修正案性質相關,建議併同關注家庭法制的整體變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鑒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之意旨指出,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應予以檢討並有修法之必要。為回應社會變遷,以符現行實務現狀,參酌各方立法例之下,除放寬離婚條件,刪除單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限制及具體化以分居之時間作為裁判離婚之條件外,並同時增訂擴大請求贍養費條件等規定,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主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就此,應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亦應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
為因應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時之準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增訂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三、有關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四、贍養費請求權部分: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或已依其他法令負有職業退休年金給付分配義務者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增訂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增訂夫妻離婚,雙方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五、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並酌修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