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提案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認為現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文字可能合理化過度身心管教。修法方向在於改以正面、非暴力管教的表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民法用語與兒童權利公約的非暴力管教精神接軌,並回應反對體罰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以及涉及親權與兒少保護的司法與社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關於父母懲戒子女的規定,改採正面非暴力管教方向,提案未附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刪修懲戒文字可避免合理化體罰、保障兒少身心;疑慮:有意見關注父母合理管教空間及條文認定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親權與管教相關修法,可留意條文用語在實務認定上的清晰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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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廖偉翔等17人,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後,實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然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之條文,實務上恐合法化父母對子女進行之過度身心管教,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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