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業務由資安署辦理,並把關鍵基礎設施明文化(含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等),規定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設專人專職辦理資安、特定非公務機關須增設資安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核定資安責任等級。提案說明未列逐條細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明確界定關鍵基礎設施範圍、強化重要設施的資安防護量能與即時應處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特定非公務機關與其資安人員,以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將關鍵基礎設施定義明文化並界定防護範圍,增訂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設專人專職及非公務機關增設資安人員、授權核定資安責任等級(公開資料未列逐條條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明文化關鍵基礎設施並強化專職防護量能;疑慮:關注非公務機關新增義務與罰則的負擔,以及責任等級認定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別著重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建議比較各版對「納管對象」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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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發文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為因應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業務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另,本修正草案納管部分非公務機關,並加諸其通報等義務且定有罰則,所以將本法所定之關鍵基礎設施明文化,定義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指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等,並明確規定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範圍。為強化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安防護量能並能及時應處,增訂符合特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設置專人專職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特定非公務機關須增設資通安全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考量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核可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爰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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