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陳培瑜等16位委員提出,擬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理由是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國家交響樂團的法律定位,造成「三館一團」實務說法與母法之間出現落差,盼釐清樂團的法源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健全國家交響樂團的法律定位並保障團員與員工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交響樂團團員與員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兩廳院場館、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含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以補強樂團法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樂團法源、解決子法牴觸母法並保障團員權益;疑慮:樂團定位涉及組織與營運架構,明確化後的隸屬與獨立性如何拿捏需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子法與母法的銜接爭點,建議連同組織章程一起看才完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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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有鑑於2014年本院通過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及後續訂定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皆未提及國家交響樂團,甚至有子法牴觸母法之情形,導致國家交響樂團於法理定位上無所適從;此外,於實務運作上該團應為附屬於國家兩廳院場館之下,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網卻宣稱其組織為「三館一團」,意即認定國家交響樂團直屬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可見國家交響樂團缺乏法源依據導致理想架構與實務運作之矛盾。爰為健全及完善國家交響樂團之法律定位、維持樂團獨立運作與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並保障所屬團員及員工權益,爰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14年立法院通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後,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文化部備查之組織章程中並未出現國家交響樂團,僅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然同年訂定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變成「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使得子法牴觸母法,也造成國家交響樂團於法理之定位上無所適從。
二、此外,於實務運作上該團應為附屬於國家兩廳院場館之下,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網卻宣稱其組織為「三館一團」,即北、中、南三大館廳及國家交響樂團,意即認定國家交響樂團直屬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可見國家交響樂團缺乏法源依據導致理想架構與實務運作之矛盾。
三、爰為健全及完善國家交響樂團之法律定位、維持樂團獨立運作與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並保障所屬團員及員工權益,擬具本條例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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