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目的在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要求三年內立法的意旨,為平埔族群身分權建立認定要件、身分要件與登記程序。草案共二十二條,另以專法方式規範該族群身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修法義務,為平埔族群提供身分認定與登記的法律依據,保障其身分權與族群認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平埔族群成員、原住民族群體,以及相關身分、選舉名額與資源分配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訂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共二十二條,明定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從寬認定原則、申請與審查基準、審議會、身分取得喪失回復、傳統名字登記及權利保障另以法律定之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另立專法可承認平埔族群特別地位、落實憲判判決並強化族群主體性;疑慮:部分意見認為應納入原住民身分法處理,且涉及席次、保留地與資源分配,平埔與既有原住民族之間立場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期被撤回的平埔族群身分法版本相關,建議追蹤不同版本與審議路徑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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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撤案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20人,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旨,保障平埔族群身分權,爰擬具「平埔族群身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主文三略以:「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自族群發展歷程及傳統生活領域之脈絡言,平埔族群與原住民族,屬現今台灣各自獨立之個別族群,不應簡化其民族歷史,而概括與台灣原住民族等同視之。查清朝及日治時期,不論政治、文化及人類學學理各層面,皆以「生番」「高砂族」及「熟番」「平埔」分別定義並區別現今所謂之「原住民族」與「平埔族」,即可證明。
次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論,查清朝及日治時期,皆已對原住民族之傳統生活領域明確規範。按《大清律例》明定,「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出盜入關塞」;日本於1871年即向清朝及國際社會宣示「生番地為無主之地」,故依傳統領域之界定方式,世代與閩、客生活領域混居之平埔族群,自與生活於生番地之原住民族有別。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歷程,民國81年國民大會第二次修憲,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六項國家應保障「自由地區山胞」之權益。當時另有國大代表吳清桂等82人提出修憲提案第34號及國大代表翁文德等114人提出修憲提案第88號,上開兩提案說明係將平埔族納入山胞,惟經國民大會審查委員會表決,提案第34案不予討論,第88號則在二讀會表決決定擱置。表決通過之條文內容所稱之「自由地區山胞」仍是沿用「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所訂定之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為適用範圍,明確排除平埔族群。
民國83年第三次修憲時,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以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訴求。當時另有國大代表吳清桂等65人所提第15號修憲案,條文中明定原住民族包括「平埔族」,惟上開第15號修憲案經審查表決不通過,係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再次明確排除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族。
行政院於106年9月22日函送「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第二條增訂平埔原住民,並明定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該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6年10月11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2月24日四次會議完成審查並提報立法院院會,但立法院第九屆至109年1月31日止,均未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因屆期法案不連續而退回行政院,行政院於立法院第十屆期間亦未再將前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按105年2月1日起民進黨掌握立委絕對多數後的立法院運作實務,行政院所欲推動之法案,立法院民進黨團皆不遺餘力且輕易促成通過。然而由行政院主導推動「將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案,在野黨立委並未反對下,民進黨團卻未積極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致未完成修法通過。
要言之,該修正草案既為行政院且係執政之民進黨主動提出之法案,最終卻未完成修正,得推斷執政黨認為若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除將增加平埔原住民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席次(林俊憲委員等21人於106年9月20日提案修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增列平埔原住民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席次。),亦將依現行法規增編平埔族群居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劃設、平埔原住民自治及土地開發案諮商同意權暨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就業、社會福利等權益政策,因此執政之民進黨未將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案列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審議。
綜上所述,「平埔族群」從各面向之認定,自始並不等同於原住民族,兩者乃分別獨立之族群,並且互不隸屬。且按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台灣部分漢族人士已否定其閩南族群之血統及身分,而主張其為獨立於中華民族以外之台灣民族,平埔族群自得應獨立於台灣原住民族之外,而另成立平埔族以提升其族群主體性。另中華民國政府過去亦依循清朝及日治政府,將原住民族與平埔族列為不同之族群,適用之法律亦應有所不同,故應另制定「平埔族群身分法」,俾承認該族群之特別地位,並強化對該族群之身分認同。本草案共有廿二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對於平埔族群之意義及保護範圍,應採取從寬認定之原則。(草案第五條)
四、明定申請平埔族群認定之應備資料。(草案第六條)
五、明定民族文化特徵存續至今之要件及審查基準。(草案第七條)
六、明定民族成員對其所屬族群維持認同之審查基準。(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具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要件及審查基準。(草案第九條)
八、明定民族成員身分要件公告周知及公眾陳述意見及中央主管機關彙集意見之處理。(草案第十條)
九、明定平埔族群身分認定審議會之相關事宜。(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十、明定平埔族群經核定後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明定初始平埔原住民之認定標準。(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明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明定經收養之非平埔原住民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明定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喪失原因及申請回復之要件及次數。(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明定申請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姓之程序特別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明定平埔原住民身分別變更之限制。(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明定平埔原住民之身分登記程序。(草案第二十條)
十八、明定平埔族群及其所屬成員之權利保障另以法律定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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