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3310000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意旨,修正民法婚姻相關規定。引入「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刪除實務少用事由、強化離婚財產揭露,並全面改寫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行使、減免與消滅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裁判離婚要件更貼近婚姻實際破裂狀態,並透過財產揭露與贍養費制度,強化離婚後經濟弱勢一方的補償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意離婚或涉離婚訴訟的夫妻、贍養費請求與給付雙方,以及家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財產揭露)、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要件,引入破綻主義)、第一千零五十三、一千零五十四條(時效),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之五(贍養費成立、行使、減免、消滅及排除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國外破綻主義放寬離婚要件、強化離婚後補償,使制度更符當代需求並回應憲法判決;疑慮:放寬離婚要件對婚姻安定的影響,及保留部分有責主義與贍養費減免標準的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大幅改寫贍養費制度,建議逐條對照現行民法,留意「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如何並存。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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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為因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之意旨,故修正民法裁判離婚、贍養費及離婚後財產規範,參酌國外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並強化離婚後之補償制度,使婚姻及家庭制度更符合當代需求,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要求對方提供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二、保留部分「有責主義」,刪除實務少用離婚事由,並引入「破綻主義」,適度放寬裁判離婚要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三、調整離婚訴訟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四、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六、明定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七、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八、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九、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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