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規範,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提案目的在保障婚姻自由,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離婚程序中獲及時保護與公平補償。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回應大法官判決並完善離婚制度,強化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離婚時的權益與財產揭露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離婚當事人、經濟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處理家事案件的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二至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千零五十六、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等多條,並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至之五等共十八條,涉及裁判離婚、贍養費與扶養順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判決、聚焦對經濟弱勢配偶補償並保障子女權益;疑慮:放寬離婚要件與贍養費規範可能改變既有權義平衡,具體門檻與審酌事項須謹慎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大範圍家事修法,建議對照各條新舊文字逐項理解贍養費新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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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為因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以回應社會變遷,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憲法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於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十三條、新增五條,共十八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之準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三、裁判離婚部分:
(一)有關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部分離婚訴訟實務上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現行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二)有關提起離婚之訴期間之規定,配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四、離婚損害方面,鑒於離婚應擺脫與有無過失之關聯,聚焦於對經濟弱勢配偶之補償。贍養費應作為對損害之補償,而非僅限於判決之範疇,是以,受有損害之一方就應獲得補償,無須法院判決離婚始得請求。(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五、贍養費請求權部分: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新增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明定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新增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之請求權消滅事由(新增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新增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規定。(新增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六、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並酌修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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