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林倩綺、徐欣瑩、林沛祥等23人提出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主張AI已成驅動產業升級與經濟成長的關鍵技術,應積極引導AI產業發展並建立倫理與法律規範,確保技術發展兼顧資料隱私、演算法透明與公平決策等基本權益。提案並提及若遲未立法恐受「布魯塞爾效應」等他國法律框架間接制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統一的AI發展架構與風險控管機制,並就資料隱私、演算法透明與公平決策提供保障方向。
主要影響對象
AI相關產業、個資與演算法決策影響的當事人,以及一般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說明列出草案約十七條要點,包括立法目的(第一條)、主管機關(第二條)、用詞定義(第三條)、開發原則(第四條)、倫理(第五條)、補助獎勵(第六條)、培訓(第七條)、個資利用(第八條)、特別委員會(第九條)、特別審核(第十條)、智慧化政府(第十一條)、教育預算(第十二條)、沙盒(第十三條)、反歧視(第十四條)、決策糾正(第十五條)、國際合作(第十六條)與施行日(第十七條),具體文字詳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多數先進國家已立法搶占標準主導權,我國應完善法制兼顧隱私、透明與公平、避免受制於他國框架;疑慮:演算法透明與公平決策的落實標準、對業者遵法成本與創新的影響,仍待細部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說明含完整條文架構,是目前各版本中條號最明確者之一,可作為比對其他版本的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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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6-12
委員會審查2025-08-04
委員會發文2025-08-1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徐欣瑩、林沛祥等23人,鑒於大數據、雲端運算、物聯網及5G等科技發展趨勢,人工智慧(AI)已成為驅動產業升級與經濟成長的關鍵技術,為促進經濟與社會結構轉型,並保障數位人權,應積極引導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並建立倫理與法律規範,目前我國尚缺乏完善的法規與應用指引,相關發展仍欠缺統一架構與風險控管機制,鑑於多數先進國家已陸續推動相關立法並搶占國際標準制定主導地位,我國亟需完善法制,以確保技術發展同時兼顧資料隱私、演算法透明、公平決策等基本權益,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完善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寬頻網路與科技發展,國際工業4.0的發展趨勢,人工智慧商業化腳步已從實驗室的技術或原型走向市場,世界各國皆如火如荼推動國家級的AI發展策略。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已成為當代科技與產業轉型的核心驅動力。伴隨電腦運算能力提升、資料儲存成本下降與半導體技術的進步,人工智慧自千禧年後迅速進入第三波發展階段,廣泛應用於交通、醫療、製造、金融等領域,帶來前所未有的效率與便利。近年生成式人工智慧與自駕科技等新應用更進一步加速了其技術滲透與商業應用。放眼國際,歐盟、美國、英國、OECD等已紛紛提出人工智慧監管架構與倫理準則,並朝向專法立法邁進。私人企業如Google、微軟等亦自律建立AI原則,可見「法律與制度」已成全球應對新科技風險的主流共識。我國若遲未建構對應法制,不僅難以因應產業發展所需,更可能在國際數位規範競逐中失去主動權,影響AI商品與服務的跨境通行性,並受限於他國所塑造的法律框架,如「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所帶來的間接制約。
二、將人工智慧技術的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是世界各科技大國重要的發展目標,為實現前揭目標,我國亟待將研究、開發與整合人工智慧之技術運用於產業之中,藉以發揮我國之智慧產業創新能力。在人工智慧發展的同時,需兼顧人類生活之倫理規範,比免失控的人工智慧侵害當代各種基本價值與人權,政府需建立人工智慧發展之倫理規範,引導產業發展出良善的人工智慧。
三、為使我國在未來快速變遷的數據時代中居於人工智慧的領先群,盡速研究、開發與整合人工智慧之技術資源,制訂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將能迅速凝聚社會共識、確立人工智慧作為國家政策中的重要內涵,以及認識到實際推動產業發展與轉型時應有的進步空間。此基本法參酌美國、英國、日本AI先進國家的法政策經驗,並整合我國國情,主要包含:
(一)確定人工智慧之發展在國家政策中的定位,訂立發展綱領要求中央政府應在產業界和學術界優先推動人工智慧的研究、發展,並促進產業AI化、建立AI技術應用平台,以及形成AI產業生態系。
(二)緣人工智慧發展牽涉大規模公眾數據的使用以及實驗場域落地試驗,與公共利益牽連甚深,須制定適當的人工智慧的開發標準原則。政府在符合開發標準原則下,應盡量滿足產業、學術界在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需求;建立與凝聚公眾對人工智慧的認識與信任,樹立人工智慧發展的基本倫理原則。
四、以「人本導向」與「風險為基礎」為核心理念,透過分級管理機制、可問責制度、資訊揭露義務、倫理規範與創新鼓勵措施,兼顧科技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社會價值與國際接軌的法制框架。
五、在上述內容考量下,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用詞。(草案第三條)
(四)人工智慧開發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人工智慧發展之倫理。(草案第五條)
(六)補助、獎勵及輔導。(草案第六條)
(七)培訓體系。(草案第七條)
(八)個人資料相關法規調整及利用規範。(草案第八條)
(九)特別委員會。(草案第九條)
(十)特別審核機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智慧化政府推動。(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教育預算。(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沙盒計畫。(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反歧視。(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決策糾正。(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公布之日起施行。(草案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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