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過於嚴苛、與婚姻自由意旨不符。草案據此修正裁判離婚要件(酌採破綻主義精神放寬),並調整扶養義務與權利的順序,及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讓陷入難以維繫婚姻但被認定有責的一方在符合條件時有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並透過財產清冊提出義務協助剩餘財產分配的行使。
主要影響對象
面臨離婚訴訟的配偶雙方、需扶養或受扶養的直系血親親屬,以及家事法庭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1022條(增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第1052條(修正裁判離婚要件),調整第1115、1116、1116-1、1118、1118-1、1119條(扶養順序與相關文字),並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法前事實亦得適用新離婚原因的過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貫徹憲法法庭判決、符合婚姻自由並兼顧國民法感情,破綻主義較貼近現代婚姻實況;疑慮:擔心放寬後可能不利經濟弱勢或受扶養一方,須有財產分配與扶養配套,社會對離婚要件鬆綁仍有不同價值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源於憲法法庭判決,審查時可比對司法院與其他委員版本對「有責配偶請求離婚」配套的不同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顯然過苛,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爰依據本判決意旨修正裁判離婚之相關規定,並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而應修正裁判離婚相關規定,並表示因應社會變遷與現代婚姻關係之諸多變化,現行裁判離婚制度有重新檢討及改進之必要。職是之故,為貫徹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並兼顧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二、為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貫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訂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三、針對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意旨予以修正;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以兼顧訴訟實務與國民法感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四、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並酌修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五、配合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