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於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的執法方式,以便執法人員查獲電子煙等類菸品時可即時沒入銷毀。提案理由是現行僅能令業者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耗時且行政成本高,難以及時遏止類菸品流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執法機關對查獲的電子煙等類菸品可直接沒入銷毀,有助加快查處、減少類菸品在社會上流通。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等類菸品相關業者與使用者、菸害防制與查緝主管機關、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部分條文,重點為於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作為查獲類菸品時的執法方式;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人健康、及時遏止類菸品與夾帶毒品風險、降低行政成本;疑慮:沒入處分的程序保障與認定標準、對合法商品的誤傷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沒入是較強的處分,建議關注適用範圍與業者救濟程序如何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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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陳素月等20人,為維護國人健康,防止類菸品流竄,端正社會風氣;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之執法方式,及時遏止電子煙等類菸品於社會上傳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訂有菸品使用限制及範圍;包含類菸品等新型態菸品之禁止使用事項。
二、然而,近年包含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在社會上盛行,取得容易,也常被不肖份子參雜毒品販售予不知情民眾,造成毒品濫用情形惡化,也形成社會的隱患。
三、按現行條文之規定,執法人員查獲電子煙等類菸品時,僅能令業者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所耗時間及行政成本較高,難以及時遏止電子煙等類菸品於社會上傳播;爰於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之執法方式。
四、為維護國人健康,防止類菸品流竄,端正社會風氣;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之執法方式,及時遏止電子煙等類菸品於社會上傳播。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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