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於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的執法方式,以便執法人員查獲電子煙等類菸品時可即時沒入銷毀。提案理由是現行僅能令業者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耗時且行政成本高,難以及時遏止類菸品流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執法機關對查獲的電子煙等類菸品可直接沒入銷毀,有助加快查處、減少類菸品在社會上流通。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等類菸品相關業者與使用者、菸害防制與查緝主管機關、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部分條文,重點為於相關條文增列「沒入銷毀」作為查獲類菸品時的執法方式;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人健康、及時遏止類菸品與夾帶毒品風險、降低行政成本;疑慮:沒入處分的程序保障與認定標準、對合法商品的誤傷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沒入是較強的處分,建議關注適用範圍與業者救濟程序如何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