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保護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中已核准進駐的事業權益,擬增訂條文以維護其信賴保護;草案內容包括允許已核准進駐的事業繼續進駐,並放寬繼承或贈與情形下的進駐資格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已核准進駐園區的事業,特別是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在繼承或贈與情況下能繼續或變更進駐資格;解決現行法規限制對這類事業的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已核准進駐農業科技園區的事業,特別是自然人或獨資商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規範已核准進駐事業的權益保護與資格繼承或變更問題;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已核准進駐事業的權益,促進農業科技園區穩定發展;疑慮:放寬進駐資格限制可能增加園區管理難度,影響園區發展目標。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事業權益保護與園區管理規範,避免過度放寬限制影響園區整體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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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發文2026-01-09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維護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權益之信賴保護,爰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另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應不受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駐之園區事業應為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限制,以維護渠等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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