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8860000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5-03-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全面檢討民法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的財產效力規範,合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七條、刪除一條。內容涵蓋裁判離婚要件、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揭露義務、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要件與消滅事由,以及分居期間權利義務、扶養順序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裁判離婚程序中獲得較及時的法律保護與補償,並透過財產揭露義務強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落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進入裁判離婚程序的配偶雙方、未成年子女,以及處理家事案件的法院與律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99條之1、1022、1052、1053、1054、1057、1115、1116、1116之1、1118、1119等條,新增第1057條之1至之5、1058條之1、1058條之2、1089條之1,刪除一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憲法法庭判決、回應社會變遷,並保障弱勢配偶與子女權益;疑慮:放寬破綻主義可能影響離婚門檻認定,贍養費要件與減免事由的判斷標準較具彈性,實際運作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離婚相關權益變動牽涉財產與子女,民眾可留意修法是否設有過渡與適用範圍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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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月琴等17人,為因應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以回應社會變遷,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七條、刪除一條,共二十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之準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三、裁判離婚部分:
(一)有關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衡量國人情感及實務上經驗,保留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俾臻明確;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現行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二)有關提起離婚之訴期間之規定,配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四、贍養費請求權部分: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之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二)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三)明定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四)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之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六)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
五、明定夫妻分居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
六、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並酌修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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