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8820000

「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標準,新增「劑量約束」定義並調整醫療曝露定義,授權主管機關必要時可將天然放射性物質與背景輻射納入管理。並新增獸醫診所輻射診療防護規定、放射性物質保安與追蹤管理,及刪除與行政執行法重疊的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我國輻射防護作業更符合國際標準,並補強對放射性物質的保安追蹤與獸醫輻射診療場域的防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輻射相關設施經營者、承攬業者、獸醫診所及寵物飼主,並涉及輻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並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與行政執行法重疊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接ICRP國際標準、強化放射性物質管理並填補獸醫輻射防護空白;疑慮:管理範圍擴大後的法遵成本與行政量能,以及授權主管機關裁量的明確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帶寵物進行影像或放射診療時,民眾可留意獸醫診所是否符合新增的輻射防護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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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為使臺灣輻射防護作業能符合國際標準,精進相關作業,並防範放射性物質之不當處置,爰擬具「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103號報告標準,於第二條新增劑量約束之定義,並調整醫療曝露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求管理之完善,授權主管機關可於必要時將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以及所造成之曝露納入管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規範輻射相關設施經營者應跟隨國際標準實施劑量約束。(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四、輻射業務以承攬方式進行時,委託承攬者有監督責任。(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五、新增關於獸醫診所進行輻射診療之防護規定,以保護寵物飼主。(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六、新增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放射性物質應實施保安措施並進行追蹤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七、行政執行法已有規定者回歸該法,爰本法重疊之規定刪除。(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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