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廖偉翔、林沛祥、游顥等十六名委員提出,理由為紀念日及節日對公私部門、學校產生權利義務直接影響,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應以法律定之,故將現行辦法提升為法律。草案共十條,明定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紀念日與民俗節日名稱日期、放假及補假、彈性放假與補班機制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放假與補班規則將法制化,民眾、企業與學校對假期安排更有明確且穩定的法源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勞工、學生、公私機關,以及須配合放假與補班調度的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草案計十條,依序規定立法目的(第一條)、主管機關(第二條)、紀念日名稱日期(第三條)、紀念方式及放假(第四條)、民俗節日(第五條)、慶祝方式(第六條)、例假日遇假之放假方式(第七條)、彈性放假與補班(第八條)、其他特殊意義日(第九條)及施行日期(第十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法律明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把補假、彈性放假規則一併入法增加透明度;疑慮:將放假細節寫入法律後調整較不靈活,且不同版本對節日範圍與補班安排主張不同,須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本已附逐條要點,可作為對照其他併案版本條文結構的參考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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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26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07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游顥等16人,鑑於紀念日及節日的實施,對公、私部門、學校等皆會產生權利義務的直接影響。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惟目前我國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皆僅以辦法定之,實有以法律明定之必要,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已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然目前涉及人民權益之紀念日及節日相關規範,仍僅以行政命令辦法為之,故應以法律之位階明定。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機制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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