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配合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將太空事故調查納入運安會職權,並參照國際民航公約、國際海事公約調整航空與海事調查規範。同時增訂相關通報、提供資料義務及罰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太空事故調查取得明確法源與權責劃分,航空、海事調查規範亦與國際接軌。有助於完善運輸事故調查制度與跨國協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安會、航空海事與太空發射業者、運具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關事故的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二、四、六、九、十、十七、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條,增列太空事故與發射載具入調查範圍、調查權分配、通報與提供資料義務、座艙影像紀錄保密及未配合的罰責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納入太空事故並接軌國際公約可健全調查制度;疑慮:罰責與義務範圍擴大對相關業者的負擔、影像紀錄揭露限制的合理性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運安會組織法修正案性質相關,可留意審查時對國際公約對接細節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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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等21人,鑒於太空發展法業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辦理,是以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法劃定之運輸事故調查範圍應隨同修正。另外,由於航空調查、海事調查常涉及國際法令,為與國際接軌,現行運輸事故調查相關規範亦應配合國民航公約、國際海事公約對於調查規範之修定,綜上,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關於本「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太空發展法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辦理,是以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法劃定之運輸事故調查範圍應隨同修正。另外,由於航空調查、海事調查常涉及國際法令,為與國際接軌,現行運輸事故調查相關規範亦應配合國民航公約、國際海事公約對於調查規範之修定,主要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而修正條文有: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增列太空事故為運安會調查範圍。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為本法所稱之"運具"。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增列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事故發生於境內、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調查權分配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運安會主導太空事故調查涉及外國者,運安會有通知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相關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之義務。
(五)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增列太空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提供意見之時限。
(六)修正第二十五條,增列太空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運安會有送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機關(構)之義務。
二、為與國際接軌,現行運輸事故調查相關規範亦應配合國民航公約、國際海事公約對於調查規範之修定: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增列水路事故「實質利害關係國」一詞定義。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修訂水路事故發生於境內及境外之調查權分配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運安會主導水路事故調查涉及外國者,運安會有通知實質利害關係國之相關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之義務。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增列水路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運安會有送請實質利害關係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之義務。
(五)修正第二十五條,增列水路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運安會有提供國際海事組織及相關機關(構)之義務。
三、其他條文
(一)修正條文第九條,增列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法人為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義務機關。
(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增列運具操作人、活動團體及製造者為提供調查資料之義務人。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增列座艙影像紀錄為不得對外揭露之資料。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增訂發射載具、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協助,及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通報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之罰責;增訂運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未協助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事故資料及物品之罰責。
(五)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增訂發射載具、太空載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製造者,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供資料之罰責。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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